《贯彻落实<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贯彻落实<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贯彻落实《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16项政策条款

(一)政策条款具体内容

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2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200户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小巨人企业。在精益管理、智能升级、工业节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及应用首保补贴、企业上云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其中,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细则

1.支持标准和条件

支持标准: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条件:由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首次“升规入库”企业和其中国家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和兑现程序

(1)市工信局将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首次“升规入库”企业和其中国家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反馈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同时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组织企业向市工信局申报奖励资金。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1)所有申报企业须填报《新上规入库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2)提供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近两年会计报表。(3)对其中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另需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书》。

(3)市工信局、统计局认定后与财政局会签,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给予资金奖励。

二、《若干意见》第17项政策条款

(一)政策条款具体内容

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对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沈阳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精神,降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竞争力的“四有”成长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对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单笔一年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未满一年的,可延期下年,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确定。不满一年期限银行贷款,根据实际贷款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0天计算。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己获得省级以上或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本政策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部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并附带证书编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需在沈阳市境内依法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在驻沈商业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

3.应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款明确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型企业。

4. 企业要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社会信用良好。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全市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对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据实计算贴息补助资金,填报贴息补助资金汇总表纸制一式三份(附电子版),企业申报装订资料一式2本,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局复审备查。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附表二)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三)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手册(职工人数核定页)、国家部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并附带编号)。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二维码标识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附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注册企业需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一年度企业解缴国税、地税回执单(汇总表金额与回执单合计金额相符)。

(八)上一年贷款企业与驻沈银行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附带合同编号)。

(九)经办银行出具上一年贷款发放回执单、银行加盖印章每期支付利息凭证或银行出具利息汇总表,自制汇总表金额与利息回执单金额合计相符。

以上材料匀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审核原件后退还企业,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并装订成册。以上材料须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各区、县(市)报送的申请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计划资料后,深入现场进行复核审查,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计划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及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无异议的,即予认定。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公示结果,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和贴息补助资金计划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化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三、《若干意见》第19项政策条款

(一)政策条款具体内容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精益管理。支持精益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安排企业人员1000人次参加精益管理培训,安排培训费用400万元。对参加精益管理培训的企业,年内实施且完成市里组织的精益管理咨询项目的咨询费用给予50%补贴。具体为:按照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以上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00万元以下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细则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81号)文件执行。

四、《若干意见》第21项政策条款

(一)政策条款具体内容

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升级。分层次、分领域推进各行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沈阳市民营企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和《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积极推动全市两化融合创新工程,决定在全市民营工业企业范围内组织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建设工作(3年累计支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不超过50个),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民营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民营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为示范,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进一步促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沈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提报申请,每年组织评审。智能升级奖励资金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建立智能升级重点项目培育库,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沈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评审、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局(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所辖区域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服务、应用的智能化。至少包括两个(含两个)以上数字化车间组成。

第六条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数字化生产线是以机器人为中心,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纽带,将所有设备联系在一起,具有设计、制造、实验、管理数字化特征。由至少两条(含两条)以上数字化生产线组成。

第七条 智能生产线项目作为备案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培育库。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经市工信局评审通过,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其中信息化软件系统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20%给予奖励,智能工厂单体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字化车间单体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资金支持时间期限:自2019年发生新增投资,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项目(已获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支持)。

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相关政策中对新评审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给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智能工厂的民营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2年及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项目物理地址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三) 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实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四) 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处于综合集成及以上阶段。建立、实施并保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体系满足《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GB/T23001-2017)的要求。通过国家级评定且证书持续有效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 智能工厂项目建设需符合《申报指南》中有关智能工厂条件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的民营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2年及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项目物理地址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三) 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实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四) 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处于单项应用及以上阶段。建立、实施并保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体系满足《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GB/T23001-2017)要求。通过国家级评定且证书持续有效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五) 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需符合《申报指南》中有关数字化车间条件中包含的内容。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每年由各县(市)区经信局(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按照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在建项目,对新增项目、已有项目进行甄别、筛选,并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分类对征集项目进行跟踪核实,拟定备案项目名单,建立重点培育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各县(市)区经信局(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市工信局。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并出具报告(报告中对企业精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的程度与效果给出公允的评价),依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列入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经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审申请表》;

2.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联合单位情况、项目参与人、项目成果统计、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等);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基本情况;③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等方面;④项目方案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情况;⑤详细技术路线等内容;⑥针对已完成投资及建设内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设备或产线整体照片、合同、付款凭证等;

3.企业购置的智能设备以及引进技术清单对照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8.项目建设前和建设完成后的第三方两化融合水平评估报告。

9.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联合建设协议(合同)。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每年按照示范标准评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备案一批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对已评审的沈阳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几方面进行核实和评价,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沈阳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项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民营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标设计”,为企业推荐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审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编制“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建设方案,促进企业智能制造发展。民营企业也可以自行联系第三方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审条件,帮助其进行顶层设计,编制“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作为牵头单位,与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组建联合体,签订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联合建设协议,在联合体内部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与措施,共同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1:关键名词解释

附件2:沈阳市智能工厂基本条件

附件3:沈阳市数字化车间基本条件

 

附件1:

关键名词解释

(一)智能工序

工序操作进行动作分解,是智能设备、智能控制、人机配合的设计基础,通过操作系统进行精确操作与控制,在操作和控制过程中实现自我诊断、自我判断、预警功能、自我诊断。

(二)数字化产线

通过对智能工序与运载装置的集成和工序识别集成,构成智能产线,智能产线实现自动上下料、自动加工、装配、运载、搬运、识别等功能,对生产数据实时采集,通过现场显示屏进行生产数据展示,对产品进行自我检测,不良品自动下线,下线维修完成自动返回产线,实现工序与工序的通信等。

(三)数字化车间

数字化产线与计划排产、MES、数据采集系统等集成构成数字化车间,通过MES实现制造执行信息化、利用计划排产模块进行排产,通过识别传感、终端、数据采集系统对设备与生产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四)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与APS(高级排产与排程)、调度、物流及仓储、检测、中央监控等构成智能工厂。利用设备互联网技术和监控预警手段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及实时性,并提高生产服务质量;让制造过程按照设定的流程工艺运行,具有高度的可控性,减少人为干预;具有采集、分析、判断、规划、推理预测功能,通过生产仿真系统和可视化手段使制造情景实时呈现,并可以进行自行协调、自行优化;其形成是自下而上的过程,即人和智能设施、智能管理形成智能工序,多智能工序的集成形成数字化产线,数字化产线的集成形成数字化车间,数字化车间的集成形成智能工厂。

(五)智能设备

智能生产设备、智能检测设备、智能搬运设备、识别传感采集设备、立体仓库设备、标准化容器载具、打印刻码设备、工装治具、生产终端设备、智能工具、动力设备。

(六)智能控制

控制器-单片机、可编程控制器-PLC、专家库、自感知、自适应、自我决策。

(七)识别技术

图像识别技术、光学字符识别技术、生物识别技术、此卡/IC卡识别技术、条码识别技术、激光刻码识别技术、RFID识别技术。

 

 

附件2:

沈阳市智能工厂基本条件

1.智能工厂是在建项目,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2.至少具备2个数字化车间。

3.设计数字化:产品规划、开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全过程数字化,可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之间的及时响应、持续改进、全流程创新。

4.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70%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5.物流配送过程广泛应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应用物流管理系统,实现车间物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6.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7.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原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时记录产品信息,可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关键工序可实现产品质量在线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车间环境可实现智能检测、调节、处理功能;对主要用能设备可实现检测与控制。

8.“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鼓励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9.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10.产品智能化:生产的最终产品,运用数据挖掘、性能监控、物联网智能终端等技术设备,实现对产品的远程监测与控制、故障自动化分析与处理。

11.数字化与大数据:企业真正打通了销售、设计、工艺、生产、服务之间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的数据贯通,并基本形成销售与客户大数据、生产运营大数据两个大数据系统,以这两个大数据为依托为改善企业经营产生实际效果。

12.实现运营成本降低20%及以上,生产效率提高20%及以上,产品研制周期缩短20%及以上,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及以上,能源利用率提高10%及以上。

 

 

附件3:

沈阳市数字化车间基本条件

1.数字化车间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2.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数字化建模;基于三维模型的产品设计与仿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和工艺管理(CAPP),实现产品设计、工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3.制造装备数控化率不低于70%,并实现智能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

4.管理信息化: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建立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实现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5.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6.实现运营成本降低20%及以上,生产效率提高20%及以上,产品研制周期缩短20%及以上,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及以上,能源利用率提高10%及以上。

五、《若干意见》第24项政策条款

(一)政策条款具体内容

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对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首购清单》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对采购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中,由生产企业首次销售的创新创意产品的非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择优一次性给予实际采购价10%,不超过50万元补贴,大型设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二)实施细则

按照原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沈阳市首次采购创新创意产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经信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贯彻落实<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http://jxw.shenyang.gov.cn/html/SYJXW/151364944818176/151364944818176/151364944818176/4481817699120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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