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中国沈阳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杜绝各地区间争抢税源户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10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83962528@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四处
  邮编:110000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10月16日

 


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各区、县(市)政府相互争抢税源现象,破除我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严禁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坚决杜绝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现象;严禁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杜绝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工商登记迁移办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迁入调档申请(申请由企业自拟,应载明企业名称、申请迁入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申请获取《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二)企业持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移企业登记档案;
  (三)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后,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或者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三章  税务登记迁移办理
  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迁移后,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事项。
  第十条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成未结事项后,企业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出事项;
  (二)经迁出地税务机关对迁移企业相关事项和资料审核合格后,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企业持《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入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事项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迁移事项,税务机关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明是否与办理人员一致;
  (二)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受理迁移前纳税申报情况,对一般企业应审核受理迁移前报税及收缴“金税卡”、“报税卡”情况;
  (五)需对企业结存发票进行缴销、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处理,收缴企业《发票领购簿》;
  (六)企业有关税务资格取消情况;
  (七)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八)企业违法违章、在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迁出时限为即时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应于企业递交申请后即时为企业办结税务登记迁入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以上事项时,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次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四章  财力划转
  第十五条  以企业迁移当年的前三年缴纳的全口径税收平均值为依据(纳税不满三年的,以企业前一年缴纳全口径税收为准),平均值小于300万元的企业跨区迁移时,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迁移;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00万元企业的跨区迁移,以“财力划转基数”为依据,根据确定的“财力划转期限”,由迁入地区向迁出地区进行财力划转。
  (一)财力划转基数是指全口径税收大于或等于300万的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的平均值(纳税不满三年的,以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计算)。
  (二)财力划转期限为5年。
  (三)财力划转方式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市、区财政结算办理。即迁入区将财力划转基数上解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补助给迁出区。
  第十六条  迁出区与迁入区可自行协商财力划转基数和办法,并签订《财力划转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迁入或迁出区提请市营商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分别提出财力划转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双方财力划转方案数据核准确认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划转协议》或《财力划转意见》进行财力划转。
  第十七条  接到企业迁移申请后,迁出区与迁入区要在1个月内为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财力划转时间以企业提出迁移申请30日后开始计算时间,直至5年期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做好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
  第十九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将通过政府网站、12345—6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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