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政策导读
下列文件涉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六)第4项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即在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并不等同于技术转让(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因此上述规定不能理解为技术转让附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的应用、推广活动,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
②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的细化;
③高校对这些活动纳入横向科研活动管理范畴,体现为高校对社会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高校的一项产出,因此在管理方式上与纵向科研活动不同;
④这些活动可以产生知识产权,但高校不输出知识产权。
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第二条第(六)款,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第(七)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二、技术合同认定政策导读
根据科技部于2001年7月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五类合同,应当分别从对合同的定义、认定条件、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发。它应当同时符合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尚未掌握、预期成果有创新内容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如果目标不明确,则属于自由探索;如果技术方案已掌握,则无需开发;如果无创新内容,则是常规性的技术支持、技术应用活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列举了8类技术开发项目,第二十四条列举了4类非技术开发项目。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5)技术培训合同
来源:科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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