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之间,新冠疫情爆发已经一年之久,从去年春节开始,全国上下便掀起了一场“全民抗疫”行动,以举国之力荡平新冠疫情。为了抵抗到底,新冠病毒采取化整为零、分批渗入的战术,时不时在各地兴风作浪。为了迅速控制疫情,各地纷纷打响了一场场全民参与、全民努力、人人防控的抗疫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民核酸检测”是这场战争中获取“情报”的重要手段。然而小部分民众却“置身事外”,拒不配合检测,甚至出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暴力行为。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2020年7月22日,乌鲁木齐市。医务人员在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对居民开展核酸检测时,64岁的刘某某声称不舒服,拒不配合,并大声辱骂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2020年7月25日,大连市。庞某因故意插队、不配合疏导,被防疫志愿者现场控制。庞某竟伙同其家属,殴打、辱骂防疫人员、掀翻核酸检测器材,致检测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021年1月1日,沈阳市。68岁的男子林某某,在核酸检测时不按规定等候、强行插队,并与其儿子殴打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务人员。
结合上诉案例,今天我们带领大家简要了解一下违反防疫规定,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如果因行为人拒绝配合核酸检测、隐瞒行程、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根据《疫情防控意见》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因此在疫情防治工作中的虽未列入编制但从事核酸检测相关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勿将核酸检测工作人员视为“临时工”、“志愿者”,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配合检测,妨害上述人员履行公务,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如果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结合《疫情防控意见》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仍应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行为人并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仍然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依然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以及沈阳市司法局联合公布的《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中也明确提出“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纳入征信体系管理。”
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政策方针均已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期间拒绝配合核酸检测的人将要严肃处理!
一份核酸检测报告,不仅能让人心安,也能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排队、保持安全距离,积极配合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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