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1〕136号)相关规定,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业务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且2022年6月30日前已结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核算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核算担保费补助资金,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按业务实际在保天数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一)业务补助标准
1.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园区集合贷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两项补助总额每个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费补助计算公式:
符合条件业务的担保费补助=该笔业务的年化担保额*(2.5%-该笔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
年化担保额=担保额*实际在保天数/365
年化担保费率(实际发生担保费率)=应收担保费/年化担保额
实际在保天数:是指担保责任实际起止时间天数(起止当日都算在内),担保责任实际起的时间以银行放款单日期为准,担保责任实际止的时间以银行还款单日期为准。
应收担保费:是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费。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3. 2021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占全部担保总额70%以上。
4.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5. 近一年没有因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申报材料清单
1. 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 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加盖公章)。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扫描件。
5. 银行放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银行还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
6. 收取担保费发票扫描件。
7. 申报园区集合贷业务的担保机构,出具无抵押担保证明要件(扫描件),并提供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园区企业名单。
8. 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扫描件。
五、申报方式
各申报机构备齐申报材料送交市工信局进行申报要件核实后,经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gyzx.sytouch.com/),申报截止时间7月15日。
附件:
2. 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doc
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86589553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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