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支持引才平台建设,注重发挥用人单位引才用才主体作用,按照《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2〕34号)要求,现将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奖励范围

      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和市(区)属科研院所、院校、医院,外埠引进硕士及以上人才或者吸纳应届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才。

1.引进人才是指由沈阳行政区域外2022年度引进或回流我市的硕士学历及以上人才。

2.吸纳人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学历及以上人才。

3.奖励主体为引用人才单位。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2022年度引进、吸纳15名硕士及以上人才,或5名博士(含博士后)人才,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引用人才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工作安排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引用人才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填报材料和提供资料,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1、填报材料:

(1)《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式三份)

(3)《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单位人才名单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料:

(1)引用人才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人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信息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信息查询结果;

(3)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年内社保缴费信息查询结果;
   (4)引进人才须提供引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费信息查询结果等)。

注:提供资料原件经区县(市)受理部门审核无异后即时返还。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形成《2023年引才用才奖励推荐报告》(附奖励推荐名单)正式文件,连同《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表》、《单位诚信申报承诺书》、《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单位人才名单表》、《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审核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以及提供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汇总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奖励名单。

      (四)审定公示。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引才用才”奖励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奖励经费作为奖励单位开展引进、培养人才的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获奖励单位引进吸纳的人才合同期内离职的,获奖励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务;获得奖励单位3年内引进吸纳人才离职超过50%,获奖励单位全额退回奖励。

      (三)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备好填报材料和提供资料,严守时限,向注册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5月20日。

      (四)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把关,规范审核,确保奖励工作顺利推进实施。上报截止时间5月31日。

联系人: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林 晔

政策咨询电话:024-22530999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十六号 1410室

附件:(点此下载)

附件1: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单位诚信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3: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申请单位人才名单表.xls

附件4:2023年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审核汇总表.xls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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